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022********004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村**号**户,住所地为**社区**栋**。因**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同年2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住珠晖区***社区**栋**,2018年11月以来,邓某某通过微信或在其家中煤房内当面接受附近居民投注的“地下六合彩”码单,收取“彩金”,从中抽取3%-6%的利润后,将码单信息及“彩金”通过微信转账给上线李某甲(身份未查实,尚未抓获)。2019年1月13日至17日,邓某某共接受李某乙、曾某某等多人投注的“彩金”5.8万余万,邓某某从中获利3330元。同月1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邓某某抓获归案,并在邓某某家煤房内抓获李某乙、曾某某等8名投注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材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文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侦查卷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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