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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经营罪)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龙虾”,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6日至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邓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武冈市邓元泰、龙田等地商店收购精品白沙等香烟,再以稍高价格卖出。2019年7月11日,武冈市烟草专卖局人员至武冈市**村**组邓某某住处当场查获了邓某某非法收购的香烟461条。经鉴定,该批香烟均系真品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6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黎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证明;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404****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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