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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采矿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4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底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转运自己沙场之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及车辆在雅安市雨城区茶地坎青衣江河道内非法采挖砂石,并将非法采挖的砂石堆放在其自有砂石加工厂进行加工、售卖。2019年10月15日,雅安市雨城区水利局委托四川科信合创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对非法采砂现场进行了勘测鉴定,结果采挖面积为4740.7平方米,连砂石采挖方量为6348立方米;2020年4月17日,经雅安市雨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连砂石进行价格认定,结论为6348立方米连砂石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444360元。2020年9月11日,雅安市公安局函请四川省水利厅对邓某某非法采矿案开采砂石资源价值进行认定,四川省水利厅进行评审后,确定非法采砂价值为44436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444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河道内进行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颐刚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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