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骗取贷款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住巴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0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将邓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发现该案与2019年11月4日我院受理的邓某某骗取贷款案系同一犯罪嫌疑人,且犯罪事实存在关联,因此将该案合并到邓某某骗取贷款一案一并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提供虚假的**工程结算清单、《合伙投资经营协议》及《合伙投资补充协议》、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借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虚假资料同时以其承建的**镇**小区住房和门市作为贷款抵押,先后从巴中市**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骗取贷款共计290万元,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中90万贷款于2018年1月27日已到期,200万元的贷款已于2020年1月16日被银行宣告立即到期。截止2019年3月下欠银行本金286万元,利息及罚息合计484960元。

另查明:2010年3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恩阳区开发**小区时,为方便使用公章,在成都伪造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章一枚,私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公章一枚。

2019年6月18日,邓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个人贷款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工程结算清单等;2.证人杨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印章印文检验鉴定;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洲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住巴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54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材料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