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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唐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907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村委会****号,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村委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2017年10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唐某某邓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改装的粤RM****号面包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附近非法销售汽油。2020年1月开始,介绍客户给被告人陈某乙等人非法销售汽油。经统计,陈某甲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2102元。

2.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某乙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改装的粤R2****号面包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银行附近非法销售汽油,同年9月8日,民警查获上述改装面包车,现场起获疑似汽油0.29吨。经统计,邓某乙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4690元。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疑似汽油检出汽油成分。

3.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某乙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改装的粤EX****号面包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附近非法销售汽油。同年9月8日,民警查获上述改装面包车,现场起获疑似汽油0.06吨。经统计,陈某乙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3963.3元。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疑似汽油检出汽油成分。

4.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邓某甲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改装的面包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银行附近非法销售汽油。同年8月,被告人邓某甲与“**”(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租下一空地做私油库,将空地挖开埋设了一个可储油20吨的油罐,非法购买汽油后将油储存于油罐中,再非法分销给邓某乙等人。同年8月24日开始,被告人唐某某在上述私油库工作,负责守油库和给车加油等。同年9月8日,民警查获上述油罐,现场起获疑似汽油3.44吨。经统计,邓某甲、唐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1487元。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疑似汽油检出汽油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油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甲、唐某某、邓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唐某某、邓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6日、2020年12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唐某某、邓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唐某某、邓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唐某某、邓某乙、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唐某某、陈某甲、邓某乙、陈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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