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安化县,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安化县,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号,现住安化县**镇**社区**坪。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9月28日在湖南省安化县被抓获,同年9月29日被临时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于2019年10月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安化县,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9月28日在湖南省安化县被抓获,同年9月29日被临时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于2019年10月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安化县,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号,现住安化县**镇**村**路**村民组**楼租住房。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9月29日在湖南省安化县被抓获,同日被临时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于2019年10月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邓某甲、邓某乙、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同年3月23日、自2020年5月8日至同年6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9日至同年2月23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同年5月8日、自2020年7月9日至同年7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邓某甲与夏某甲商定在网上销售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从中赚取利润,由夏某甲将模具发货给邓某甲,再由邓某甲转卖。后邓某甲找到被告人邓某乙,二人商定由邓某甲联系进货,由邓某乙在网上寻找买家销售铅弹模具。后邓某甲、邓某乙共同出资,从夏某甲处购进铅弹模具,用于在网上出售,由蔡某某(另案处理)负责邮寄给买家。夏某甲联系魏某某(另案处理)将加工好的铅弹模具发货给邓某甲,后由邓某乙负责在网上销售。2019年3月初,蔡某某从该团伙中脱离,邓某甲邀被告人张某甲加入,让张某甲出资35000元用于进货,邓某甲每月付张某甲5000元红利。同年5月份张某甲从广东佛山回到安化县,7月份左右,邓某甲将模具交由张某甲存放并邮寄给买家,张某甲开车到溆浦县、桃源县通过中通、申通、百事快递等物流公司用“肖某某”、“陈某某”的身份按照邓某乙提供的信息邮寄给买家,邓某甲付给张某甲邮递费及路费。
经依法侦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夏某乙通过淘宝交易平台在被告人邓某乙处购买了一套气枪铅弹模具用于制造气枪铅弹。2019年9月17日,民警在夏某乙位于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的住所查获气枪1支、铅弹15颗、气枪铅弹模具1组,铅丝1.038千克。根据侦查实验结果,以上铅丝使用购买的气枪铅弹模具可制成铅弹成品566颗,加上查获的15颗铅弹成品,共计582颗铅弹。
2、2019年7月份,李某甲通过添加被告人邓某乙微信,在邓某乙处购买了一套气枪铅弹模具。2019年10月04日,民警在李某甲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的住所查获购买模具的下家李某乙,查获气枪1支、铅弹61颗、铅丝半公斤左右、气枪铅弹模具1组。
3、2019年7月23日,张某乙通过淘宝交易平台在被告人邓某乙处购买了一套气枪铅弹模具用于制造气枪铅弹。2019年10月6日,民警在张某乙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组**号的住所查获气枪一支,铅弹8颗,铅丝2.004千克,铅丝段258颗,气枪铅弹模具一组。根据侦查实验显示,在张某乙家查获的铅丝使用购买的气枪铅弹模具可制成铅弹成品949颗,铅丝粒可制成铅弹成品258颗,加上查获的8颗铅弹成品,共计1215颗铅弹。
4、2019年8月份左右,冯某某通过添加被告人邓某乙微信,在邓某乙处购买了一套气枪铅弹模具用于制造气枪铅弹。2019年10月9日,民警在冯某某位于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的住所查获气枪一支,铅弹127颗,铅丝粒692颗,气枪铅弹模具一组。根据侦查实验显示,在冯某某家查获的铅丝粒使用购买的气枪铅弹模具可制成铅弹成品692颗,加上查获的127颗铅弹成品,共计819颗铅弹。
5、2019年7月初,徐某甲通过淘宝交易平台在被告人邓某乙处购买了一套气枪铅弹模具用于制造气枪铅弹。2019年10月9日,民警在徐某甲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城**号楼**室的住所查获疑似气枪(零件不全)一支,铅弹24颗,铅丝两卷,铅丝粒181颗,气枪铅弹模具一组。
6、2019年6月份,刘某某通过淘宝交易平台在被告人邓某乙处购买了一套气枪铅弹模具用于制造气枪铅弹。2019年10月12日,民警在刘某某位于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观的出租屋内查获气枪铅弹模具一组,铅弹112颗,铅丝粒996颗。根据侦查实验显示,在刘某某家查获的铅丝粒使用购买的气枪铅弹模具可制成铅弹成品996颗,共计1078颗铅弹。
7、2019年8月底,郑某某通过淘宝交易平台在被告人邓某乙购买了一套气枪铅弹模具用于制造气枪铅弹。2019年10月6日,民警在郑某某位于安徽省郎溪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所查获气枪1支,铅弹21颗,铅丝0.998千克,铅丝粒168颗,气枪铅弹模具1组。根据侦查实验结果显示,郑某某家查获的铅丝使用购买的气枪铅弹模具可制成铅弹成品557颗、铅丝粒可制成铅弹成品168颗,加上查获的21颗铅弹成品,共计746颗铅弹。
8、2019年9月3日,邢某某通过淘宝交易平台在被告人邓某乙处购买了一套气枪铅弹模具用于制造气枪铅弹,并将组装好的气枪交给周某某使用。2019年10月23日,民警在周某某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科技有限公司**楼北侧的**室内查获气枪铅弹模具一组,铅弹101颗,气枪一把。
9、2019年7月份,徐某乙通过淘宝交易平台在被告人邓某乙处购买了一套气枪铅弹模具用于制造气枪铅弹。2019年10月28日,民警在徐某乙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镇**二手车行内查获气枪铅弹模具一组,铅弹14颗,气枪一把。
10、2019年8月26日,张某丙通过淘宝交易平台在被告人邓某乙处购买了一套气枪铅弹模具用于制造气枪铅弹,后将模具交给王某某使用。2019年11月2日,民警在王某某位于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城**期**号楼**单元**室的家中查获气枪铅弹模具一组,铅弹30颗,气枪一把,铅丝粒34颗。
11、2019年8月14日,秦某某通过添加被告人邓某乙270708****的QQ,通过QQ在邓某乙处购买了一套气枪铅弹模具用于制造气枪铅弹。2020年7月6日,民警在秦某某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村**号的住处查获气枪一支,铅弹96颗,铅丝粒38颗,气枪铅弹模具一组。
经鉴定,以上涉案铅弹主要金属成分为铅,构成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安化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出所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快递订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乙、李某某、张某乙、冯某某、徐某甲、刘某某、郑某某、周某某、邢某某、徐某乙、张某丙、王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甲、邓某甲、邓某乙、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检验鉴定书。
5.检查笔录、封存笔录。
6.侦查实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邓某甲、邓某乙、张某甲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规,通过网络销售铅弹模具供多人非法制造铅弹,已制造完成铅弹609发,尚未制造完成的铅弹4439发,合计铅弹5048发(其中张某甲涉案铅弹为已制造完成594发,尚未制造完成3873发,合计铅弹4467发),情节严重,四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夏某甲、邓某乙、张某甲涉案的部分非法制造铅弹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彬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邓某乙羁押在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甲羁押在和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羁押在当涂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补充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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