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519号
被告单位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07********,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道**工业区**厂房**楼;法定代表人谢某甲。
诉讼代表人谢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25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楼**单元**,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里**栋**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9日,经营范围为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被告人邓某甲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经营工作。被告人樊某某(已起诉)是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的营业员,负责报价、跟单等业务工作。自2017年4月份开始,罪犯陈某甲(已判刑)联系被告人樊某某要求印刷由**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带有注册商标“READING TREE”、“OXFORD”的牛津树系列英文绘本和由**全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的带有注册商标“McGRAW-HILL”的麦克劳希尔系列英文绘本等侵权书籍。被告人邓某甲、樊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陈某甲没有提交任何委印手续、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安排被告单位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为其印刷大批量的侵权绘本。陈某甲将印刷好的侵权英文绘本通过其在淘宝上开设的网店销售。经查,自2018年1月至8月,陈某甲在网店销售假冒“READING TREE”、“OXFORD”注册商标的牛津树系列侵权英文绘本的金额共计6428670.33元人民币;销售假冒“McGRAW-HILL”注册商标的麦克劳希尔系列侵权英文绘本金额共计1854085.06元人民币。经查,自2018年1月至8月,在被告人邓某甲的安排下,被告单位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员工邓某乙的农业银行账户收取罪犯陈某甲转账支付的印刷费共计人民币875905元。
2018年8月29日,公安民警在陈某甲存放侵权绘本的仓库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科技园**区**号**楼查获带有“READING TREE”、“OXFORD”注册商标的牛津树系列英文绘本以及带有“McGRAW-HILL”注册商标的麦克劳希尔英文绘本一批。经权利人鉴定,现场查获的英文绘本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经核算,现场查获的假冒“READING TREE”、“OXFORD”注册商标的牛津树系列英文绘本价值为1396960元,假冒“McGRAW-HILL”注册商标的麦克劳希尔系列英文绘本的价值为2006450.72元。
同时,公安民警在该仓库查获被告单位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给陈某甲送货的送货单一批。经对该批送货单进行核查统计,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单位深圳市**印刷公司为陈某甲印刷的牛津树系列英文绘本3-4-5阶段共1906套,6-7-8-9阶段共3257套,麦克劳希尔系列英文绘本GK阶段4956套。经核算,送货单上记载的假冒 “READING TREE”、“OXFORD”注册商标的牛津树系列英文绘本价值为1228020元,假冒“McGRAW-HILL”注册商标的麦克劳希尔系列英文绘本的价值为569940元。
2020年4月13日,经民警联系,被告人邓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民警将其抓获。
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表示认罪,并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单位,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注册商标侵权英文绘本一批、手机、电脑、银行卡等;2.书证:被告单位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及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授权委托材料及商标注册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送货单、核算表、微信聊天记录、淘宝店铺销售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户资料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某某合同评审工作指引》、《合作协议》、情况说明、和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欧某某、林某某、何某某、谢某某、程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陈某丙、刘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陈述: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樊某某的供述、罪犯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报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8、电子数据:淘宝销售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邓某甲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三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被告单位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邓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及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又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两罪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谢雨薇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里**栋**房,联系电话:138*******。
2.移送案卷材料十三册、量刑建议书十六份、情况说明及和解协议各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开户资料一份、欧某某、林某某、邓某丁的笔录原件各一份、检查执法光盘一张及《某某合同评审工作指引》电脑截图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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