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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邓某乙、邓某丙、王某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2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现住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2015年10月因赌博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罚款500元,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店镇**村。现住云梦县**镇**村**组。2018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店镇**村,住湖北省云梦县**店镇**村*组。2018年7月23日因吸毒被云梦县公安局下辛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2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街,现住孝感市孝南区**路**墩子。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现住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 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店镇**村,现住云梦县**店镇**西路*号*室。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王某乙、邓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28日以被告人王某甲、邓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日,以被告人王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5月27日将被告人邓某甲、王某乙、邓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24日决定将被告人王某甲、邓某丙聚众斗殴案中的被告人邓某丙拆案与被告人邓某甲案并案审查,将被告人邓某甲案中的被告人王某乙拆案与被告人王某甲案并案审查,并于2019年5月27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12日将被告人王某丙案与被告人王某甲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邓某甲借钱给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后双方因分利不当发生纠纷。2017年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甲、王某甲两人电话相邀到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商务宾馆”谈判,被告人邓某甲遂邀约被告人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在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商务宾馆”门口见面,后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斗,致使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邓某丁、邓某丙等人受伤,其中被告人王某乙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邓某乙、邓某丙、王某丙的身份信息资料、王某乙伤情照片、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出具的湖北省住院病人费用清单、情况说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戴某甲、王某某、陶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同案犯罪嫌疑人邓某丁的供述;6.被告人邓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邓某乙、邓某丙、王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异议,认为自己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王某甲因非法开设赌场利益分配不均产生纠纷后纠集多人滋事生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列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王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乙、邓某乙、邓某丙、王某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世春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王某乙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被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丙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云梦县**店镇**西路*号**室,联系方式15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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