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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缪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03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宿舍。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2020年4月23日晚,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号****有限公司邓某甲租赁的厂房内,被告人邓某甲、缪某某、叶某甲(另案处理)、古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连续两天开设赌场,以赌“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其中叶某甲负责联系赌客和现场管理,古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邓某甲提供赌博场地,缪某某在赌场中放贷。该赌场从2020年4月22日晚开始经营至4月23日晚被新湖派出所查获,民警现场扣押缪某某用于在赌场放贷的钱款人民币5万元。

2020年4月24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号****有限公司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邓某甲、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扑克牌等;2.书证:搜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邓某乙、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钟某某、张某某、叶某乙、古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缪某某、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2张,为传唤视频;光盘6张,为讯问视频;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缪某某、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涛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邓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 涉案财物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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