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农场**队**号,住**农场**队**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7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审查,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2020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0********,汉族,小学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白沙县**农场**队**号,住白沙县**农场**队**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经白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8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以被告人邓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吴小娟,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乙、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吴小娟、值班律师柯永财及被害人林某某、张某甲、许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白沙县**建设投资公司与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龙江三十六队拦河坝禁采区至七坊镇可立村拦河坝禁采区保留区河道疏浚工程服务合同》,将龙江三十六队拦河坝禁采区至七坊镇可立村拦河坝禁采区保留区的河道疏浚点交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疏浚。该项目主管是林某某,张某甲、许某某是两个工地的负责人。在项目施工期间,**农场**队的邓某甲、邓某乙为了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多次向林某某、张某甲、许某某强拿硬要财物,任意损毁工地财物,严重影响项目生产经营。
1.2019年4月,林某某的工人在白沙县龙江七队河道疏浚点先期施工时,砍掉了两棵苦楝树,占用土地建工人宿舍。邓某甲和其父亲邓某丙多次到工地以被砍倒的苦楝树是他家的为由,要求赔偿1000元,林某某就赔偿了邓某丙1000元。后邓某甲以苦楝树占地是他家的为由,多次到工地索要地租,要求工人将工棚搬走,并开一辆夏利牌小轿车堵住工地的路,要求林某某支付土地租金。同时,工地的路被人用石头和轮胎堵住,车辆无法通行。在白沙县七坊镇龙江居、白沙县公安局龙江派出所、白沙县**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协调下,经确认,该苦楝树及占地属龙江农场**队李某甲所有,林某某向李某甲支付苦楝树赔偿金及土地租赁费用共计2000元。
2.2019年5月至7月,张某甲和许某某陆续开始在河道疏浚点施工,找邓某乙和邓福桥帮忙解决了用电用水问题,张某甲工地接龙江农场**队代某某家的电,许某某工地接龙江农场七队梁某某家的电。2019年9月25日,邓某甲因不满张某甲和许某某在其帮助租赁土地和解决工地水电问题后,不安排其去沙场工作而心生不满,先剪断了梁某某家的电线,后剪断了代某某家的电线。
3.2019年5月,邓某乙冒用龙江农场**队李某乙、何某某、廖某某、罗某某四人名义,将四人土地租给张某甲使用。2019年7月,邓某乙、邓某甲冒用龙江农场**队韦某某名义,将其土地租给许某某使用。
2019年10月至12月,邓某乙以其租给张某甲、许某某的土地上堆放石头,需要收取石头清理费为由,将两份有关石头清理费的租地补充协议发给林某某,商议索要石头清理费未果。邓某甲多次到许某某工地向其索要石头清理费5000元,邓某乙也多次到张某甲工地向其索要石头清理费几千到一万元,否则就让工人停工。但许某某和张某甲均未支付。
邓某乙和邓某甲还去张某甲工地处对张某甲说,有5个兄弟没有事做,要求张某甲安排5人到工地上班,每人每月5000元,直到工程结束,不同意就天天拨打12345举报投诉。项目主管林某某去找邓某乙和邓某甲协商,邓某乙和邓某甲表示,只要安排5个人进工地上班,每人每月5000元,并签署合同,就保证没有人举报。林某某提出,每个月给邓某乙和邓某甲8000元,不用安排人到工地上班,邓某乙不同意。后张某甲和许某某协商,每月给邓某乙和邓某甲20000元,邓某乙和邓某甲仍不同意。
邓某乙为了向张某甲、许某某索要石头清理费,要求安排5人去工地上班,每月工资5000元,指使邓某甲、雷某某、郑某某对张某甲和许某某的工地进行举报。邓某甲经常去张某甲和许某某的工地拍照,并用其妻子麦某某和自己的手机到12345、白沙县综合执法局、白沙县纪委等平台,以张某甲和许某某的工地非法采砂、排水污染、造成道路损坏等理由进行举报。据统计,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张某甲和许某某的工地在12345平台和白沙县综合执法局被举报达16次,其中邓某甲举报8次,无法查证的匿名举报8次。相关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张某甲和许某某经过整改仍被举报,以致多次停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
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邓某甲骑一辆电动车到许某某工地对工地司机和车辆进行拍照并堵路,并安排朋友雷某某将小轿车卡在工地路口,后与工地司机队长周某某上发生争执。邓某甲又让雷某某开车跟踪出车司机,司机见状后便不敢开车运输,工人无奈报警,邓某甲和雷某某便离开现场。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邓某甲被白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邓某乙到白沙县公安局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邓某甲苹果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单、微信聊天截图、土地租用合同及相关材料、收条、收据、12345综合服务热线工单信息卡、来电投诉咨询登记表、照片、龙江三十六队拦河坝禁采区至七坊镇可立村拦河坝禁采区保留区河道疏浚工程服务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邓福桥,邓某乙的社会调查报告、白沙县公安局龙江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通话清单。
3.证人黄某某、苏某某、吴某某、晏某某、陈某甲、郑某某、雷某某、麦某某、李某甲、张某乙、邓某丙、杨某某、李某丙、陈某乙、余某某、陈某丙、张某丙、周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符某甲、朱某某、李某丁、廖某某、罗某某、符某乙、钟某某、王某某、李某乙、代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张某甲、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邓某乙、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乙、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乙、邓某甲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邓某乙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邓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被告人邓某乙、邓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未能得逞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可判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可判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 辉
书 记 员:黎菊青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乙现取保于白沙县**农场**队**号,联系方式:1828977****;被告人邓某甲于2020年4月17日取保于白沙县**农场**队**号,联系方式:1397637****(其父邓某丙电话);
2.本案案卷材料捌册,光盘15张;
3.邓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邓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被告人邓某甲被扣押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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