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7〕97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7年7月6日、2017年9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7年6月21日、2017年8月3日、2017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8月29日、2017年11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以到北京上访反映青苗补偿费等问题为要挟,向被害人邓某丙索要十万元,被害人邓某丙被迫支付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每人两万元,并按照两人要求分别给两人写了三万元的欠条。
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于2017年2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友科
代理检察员:张文婷
2017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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