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遂宁市安居区**村**组**号,现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遂宁市安居区**村**组**号,现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邓某甲先后11次在遂宁市安居区**镇**村**村等地,从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夏某甲、何某某、夏某乙、卢某某、冯某某种植药材的田地中,盗得黄精共计610斤。事后,被告人邓某甲均以人民币6元每斤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2020年1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先后4次在遂宁市安居区**镇**村**村等地,从被害人袁某某、夏某丙、江某某种植药材的田地中,盗得黄精共计360斤。事后,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均以人民币6元每斤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2020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遂宁市安居区**镇**宿舍楼巷道,盗得钢管10根。事后,赃物已追回。
综上,被告人邓某甲单独盗窃作案11起,销赃所得人民币3660元;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共同盗窃作案5次,销赃所得人民币176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退赔共计人民币5500元。
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于2020年4月2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邓某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邓某乙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世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遂宁市安居区,电话1839811****;被告人邓某乙现取保候审在遂宁市安居区,电话1780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谅解书1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2份、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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