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原租住地新田县**镇**村**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2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1281989********,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住址为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2019年12月2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29日决定第一次退回新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田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本院经审查,该案仍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2020年7月14日第二次退回新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田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4日补充侦查后将该案重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两人盗窃新田县盛世龙岸小区、新城国际小区、中医院施工电梯电缆共5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具体事实为:
1.2019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力帆小型客车搭乘被告人邓某乙、并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手套、编织饲料袋到新田县盛世龙岸小区盗窃施工电梯电缆400多斤,后以人民币3000多元的价格卖给新田县垃圾处理厂对面的废品收购站老板陈某甲,邓某甲分给邓某乙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9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车牌号粤******五菱宏光小型客车搭乘被告人邓某乙,并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手套、编织饲料袋到新田县新城国际小区盗窃施工电梯电缆300多斤,后以人民币2000多元的价格废品收购站老板陈某甲,邓某甲分给邓某乙人民币800元。
3.2019年9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车牌号粤******五菱宏光小型客车搭乘被告人邓某乙到新田县中医院盗窃新建大楼施工电梯电缆200多斤,后以人民币1800多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老板陈某甲,邓某甲分给邓某乙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9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车牌号粤******五菱宏光小型客车搭乘被告人邓某乙到新田县盛世龙岸小区盗窃施工电梯电缆,后以人民币4000多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老板陈某甲,邓某甲分给邓某乙人民币1000多元。
5.2019年10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车牌号粤******五菱宏光小型客车搭乘被告人邓某乙到新田县盛世龙岸小区盗窃施工电梯电缆,后以人民币4000多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老板陈某甲,邓某甲分给邓某乙人民币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均系被动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其同案犯的罪行、现阶段认罪认罚。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车辆、钳子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证人陈某甲、邱某某等人的证言;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7.讯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甲、邓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人合谋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其同案犯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现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欧阳永胜
检察官助理:谢林海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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