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3********,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红河州**县**镇**村**组。
被告人邓某乙,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0********,瑶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红河州**县**镇**寨村民*组。曾因犯盗窃罪、私藏弹药罪,于1999年8月3日被金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3年3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邓某丙,女,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6********,瑶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红河州**县**镇**村**组。
被告人盘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2********,瑶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红河州**县**镇**寨村民**组。
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盘某某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盘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四被告人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盘某某未持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从盈江县那邦镇中缅边境口岸便道私自出境到缅甸拉咱地区种植管理香蕉务工;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盘某某4人又私自结伙从中缅边境口岸盈江县那邦镇上田坝老李食馆旁的便道偷越国境返回中国。
2020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盘某某乘坐云******盈江至昆明大巴车途经德宏边境管理支队梁河边境检查站时接受民警盘查,四被告人在接受盘问时如实供述结伙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盘某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陆江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盘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交卷宗两册、光盘十八张,补充证据材料六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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