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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邓某乙等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日被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12日),现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6********,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1日被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1日被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铅锌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浦某某、毛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9月11日17时许,罗某甲(另案处理)借故母某某欠其烤烟钱为由,纠集被告人陈某某、罗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会东县铅锌镇新六村罗某丙经营的农家乐内殴打母某某,致母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右耳极重度聋、左耳中度感音性耳聋。经会东县公安局鉴定,母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2.2013年11月24日21时许,邓某甲酒后在会东县铅锌镇哈乐歌城内故意砸毁吕某某的手机,随后与邓某乙、浦某某等人追打吕某某和王某某,致吕某某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上排左右中切牙缺失。经会东县公安局鉴定,吕某某牙齿损伤属轻伤。

3.2013年11月24日晚,邓某甲在会东县铅锌镇哈乐歌城门口处因认错人而无故扇禄某某的耳光,后续赶到的邓某乙又持钢棒殴打禄某某,其间,浦某某将禄某某抱住,致禄某某左眉骨处受伤。

4.2014年8月21日晚8时许,邓某甲在会东县铅锌镇大桥街背街驾车运输泥沙途经潘某某家出租房门口街道时,因要求在路边摆摊的宴某某移动摊位而产生口角,邓某甲遂下车扇宴某某的耳光。

5.2015年7月14日1时许,谭某某、许某甲等人在会东县铅锌镇“顶呱呱”烧烤店用餐时,被李某甲(在逃)无故索要3600元的红包,因未得逞便不准谭某某、许某甲二人离开,许某甲之父许某乙闻讯到场协调,但李某甲等人仍坚持索要,便与毛某某、陈某某、浦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许某甲、许某乙及谭某某三人进行殴打,其间,陈某某用刀将许某乙右侧腹部及左侧大腿处杀伤。经会东县公安局鉴定,许某乙的腹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左大腿损伤属轻微伤。

6.2016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普某某途经会东县铅锌镇夹皮沟(小地名)路口处时被饮酒后的毛某某无故用木棒殴打致伤脸部。

7.2016年11月22日22时许,晏某某因车辆擦挂问题和孔某某、安某某在铅锌镇官村街道星星歌城门口处发生矛盾。浦某某介入后强行欲将安某某的车辆驾离现场,继而与晏某某发生打斗,致晏某某受伤。

8.2017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邓某甲、浦某某、毛某某等人以坐在会东县铅锌镇宏运烧烤店门口烤火的王某某瞪邓某甲,看起讨打为由对其进行殴打,致王某某嘴角等处受伤,后又将闻讯赶来劝解的李某乙的头部及左腿打伤。邓某甲用烧烤店内的板凳将李某乙的川WAH***的猎豹车挡风玻璃、车门及车顶砸坏。经凉山州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辆的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310元。

9.2018年4月18日20时许,浦某某等人因故在会东县铅锌镇天籁歌城门口与何平发生口角并打斗,其间,浦某某用菜刀背砍打和平的背部,致其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病历材料、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母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禄某某、许某乙、许某甲、普某某、晏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甲、浦某某、陈某某、毛某某、邓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川)公(东)鉴(法医)字〔2014〕001号鉴定意见书、凉山州价格认定中心凉价认定(2017)21号认定结论书、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物鉴(法损)字〔2019〕0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8.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浦某某、毛某某、陈某某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缓刑并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20年525

附:

    1.起诉书2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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