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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邓某乙等3人抢劫案)_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2000********,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河口县人,住云南省**乡**村委会**村**组

被告人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92********,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河口县人,住云南省河口县**乡**村委会**组。

被告人邓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99********,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河口县人,住南省河口县**乡**村委会**组。上述3名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盘某某、邓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甲、盘某某、邓某乙于2020年2月20日商量决定到河口至南溪的道路上强行拦截大货车司机收取“过路费”,并平分收取的“过路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2月20日1时56分,被告人邓某甲、盘某某在河口至南溪314省道k116处,拦截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货车,威胁并强行收取被害人“过路费”人民币100元;

2. 2020年2月20日2时01分,被告人邓某甲、盘某某在河口县蚂蝗堡菜市场门口处,拦截被害人隗某某驾驶的货车,威胁并强行收取被害人“过路费”人民币300元;

3.2020年2月20日2时16分,被告人邓某甲、盘某某、邓某乙在蚂蝗堡农场八分场七分桥顺城驾校路口处,拦截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威胁并强行收取被害人“过路费”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甲、盘某某、邓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盘某某、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盘某某、邓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盘某某、邓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金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河口县**乡**村委会**村**组家中联系方式1575259****;被告人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河口县**乡**村委会**组家中,联系方式:1575005****;被告人邓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南省河口县**乡**村委会**组中,联系方式:1331266****、1575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2页,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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