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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邓某乙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性,195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61956********,汉族,文盲,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村委会****号,现住东莞市**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9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清初,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乙,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莞务工,户籍地湖南郴州市嘉禾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东莞市**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冯充,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乙、邓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1日。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杨某某(均已判刑)于2018年6月份开始合作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并发展共同的下家被告人邓某甲和邓某乙,下家负责对外收受投注,并从中获取投注额特码10%,平码3%的回水。

被告人邓某甲从2018年6月28日开始,通过微信收受投注者六合彩投注,至2019年6月23日期间,微信转帐六合彩投注额给上家杨某某共18.8万元,并从杨某某处收到赔付款共12.8万元。

被告人邓某乙从2018年11月开始,在其位于东莞市企石镇出租屋微信收受六合彩投注共18.9万元,其中,报给上家被告人邓某甲投注额共6.66万元;报给上家杨某某投注额共4.19万元;报给上家“l某”(另案处理)投注额共4.77万元;报给上家“许某”(另案处理)投注额共2.28万元;从中获利共约5000元。经统计,邓某乙通过微信收受六合彩投注人数累计共2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手机截图等视听材料,证人王某、姚某的证言,同案人赵某、杨某以及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等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无视国法,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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