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至8月3日期间,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平江县天岳开发区车站路华天宾馆二楼开设麻将馆,邀集曹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等20余人,以“转转胡”、“扎鸟麻将”、“五十K”等方式聚众赌博。该麻将馆每天下午、晚上各开设一场,被告人按“转转胡”、“五十K”每人20元、“扎鸟麻将”每桌120元的标准从中抽头渔利。上述期间三人共计抽头渔利14万余元。
2020年8月3日下午,民警将该麻将馆查获,被告人邓某甲被当场抓获。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邓某乙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邓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4.5万元,邓某乙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等二十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江毅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邓某乙现被羁押在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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