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8〕103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6********,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委**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桥**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小区**号**幢**单元**室,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桥**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甲联系其上线“刘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日20时许,邓某甲让其侄子被告人邓某乙到贵阳市云岩区金阳二铺汽配城拿毒品,邓某乙拿到毒品后回到二人住处贵阳市云岩区**居**单元**室,并将毒品藏于客厅电视柜旁储物柜中。6月2日0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抓获,并从二人住处的客厅电视柜旁储物柜里搜出二人持有的毒品海洛因692.76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收缴毒品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电子称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收据、物品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及取样笔录等;
3.证人证言: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邓某甲、邓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艳娟
2018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手机三部、电子称一个、同录光盘五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