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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邓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武汉市汉南区**镇**号

被告人邓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

辩护人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伙同邓某乙驾驶快艇,在长江武汉段汉南区邓南街华隆危险品码头附近的水域,使用禁用的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渔获物4.94千克。随后,被告人邓某甲将捕捞的渔获物运送至其经营的**馆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伙同邓某乙再次驾驶快艇,在长江武汉段汉南区邓南街华隆危险品码头附近的水域,使用禁用的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渔获物7.85千克,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上述渔获物现已全部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关于实施2020年武汉市长江汉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关于电捕鱼作业对渔业资源危害性的说明》、作案地点示意图、刑事侦查照片、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资料等;2.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 搜查、扣押、现场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喻  雯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现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7.《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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