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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邓某乙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村民组(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塘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7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3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邓某乙要被告人邓某甲帮其联系收“地下六合彩”的庄家,后邓某甲在怀化联系到一个叫“邹姐”(身份待查)的人,邓某乙遂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接收周围村民的“码单”,然后再通过微信报给邓某甲,邓某甲再报给“邹姐”,两被告人均从中获取提成。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邓某丙、邹某某等人在邓某乙处共计“买码”137000余元,邓某乙将收到的137000余元都报给邓某甲,邓某甲再报给“邹姐”。

2018年11月22日,民警在被告人邓某乙家中将其抓获。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邓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9日双峰县公安局依法追缴被告人邓某甲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邓某乙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核对码单金额的图片、追缴违法所得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丙、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邓某甲、邓某乙均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邓某甲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两被告人判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仲文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1583****;被告人邓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573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账本一本,手机一台,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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