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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2日经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2日经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邹建华,男,四川普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开勇,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安岳县**中学教师,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街**号,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乡**组,住成都市成华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号,住**镇**街。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参与赌博,于2018年5月1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乙,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镇**乡医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街**号,住安岳县**中学。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参与赌博,于2018年5月1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4********,汉族,专科文化,安岳县**镇人民政府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住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秀勇,男,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岳县**公司职工,四川省安岳县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2日经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孟作品,男,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住安岳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杨开勇、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邓某乙、李某丙、唐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班某某、李某己、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杨开勇、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李某丙、邓某乙共同在**镇**街**号邓某甲茶馆、**镇**村**组秦某某家、**镇**街周某某药店二楼、**镇**村**组陈某乙家等地,利用扑克牌打牛牛的方式设置赌博场所并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邓某甲先占整个赌场股份的20%,剩余的80%股份先由杨开勇占10%,余下的90%均分为6股,邓某甲、陈某甲、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各占一股,丁某某、李某丙、邓某乙共占一股。由被告人邓某甲负责赌场全部事务,如抽钱、管钱等;被告人陈某甲、杨开勇负责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被告人陈某甲、覃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唐某某负责凑角子;被告人丁某某、李某丙、邓某乙在赌场内帮忙;被告人覃某某、唐某某联系赌博地点,并雇佣李某己、班某某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及望风。该赌场每天随机选择赌博地点持续经营一个多月,共计获利68万余元,其中邓某甲获利21万余元,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分别获利81700元,覃某某获利89700元,杨开勇获利52000元,丁某某、邓某乙、李某丙分别获利2.7万余元。

2019年11月下旬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李某甲共同在**镇**街**号邓某甲茶馆、**镇**幼儿园二楼等地利用扑克牌设置打牛牛的赌博场所并抽头渔利。其中由陈某甲占股40%,邓某甲占股40%,李某甲占股20%。由邓某甲负责管理赌场,陈某甲、李某甲凑角。同时,被告人李某丁在该赌场放高利贷非法获利。该赌场每天随机选择赌博地点持续经营十余天,共计获利几千元。2019年12月10日,该赌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邓某甲、唐某某、陈某甲当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丁、丁某某、李某乙、覃某某、杨开勇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4日、26日、2020年2月13日、14日、18日主动到安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邓某乙、李某丙于2020年1月6日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杨开勇、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李某丁均退出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冉某某、蒋某某等证人证言;3.邓某甲、陈某甲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杨开勇、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邓某乙、李某丙、唐某某、李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杨开勇、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邓某乙、李某丙、唐某某、李某丁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杨开勇、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邓某乙、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李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开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开勇、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邓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李某丁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杨开勇、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邓某乙、唐某某、李某丁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杨开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邓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丁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瑜聪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被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开勇、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邓某乙、李某丙、唐某某、李某丁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2514页、散页材料1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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