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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陈某甲等7人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200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清流县**镇**幢**号(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200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清流县**镇**街**号(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2002********,汉族,大专在读,福建**学院学生,住福建省清流县**镇**苑**幢**单元**号(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路**号**幢**街**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200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等7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林某某与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清流县“飘香饭店”吃饭期间,邀请其前女友邓某乙一同吃饭,邓某乙拒绝后,将此事告知其男朋友被告人邓某甲,邓某甲便与林某某在QQ上发生争吵,裴某甲亦参与互骂,后双方约定次日14时在清流县北山天城打架。2020年4月11日,邓某甲因不在清流,便通过微信先后纠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同案人),陈某乙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到北山天城赴约。14时许,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黄某乙等6人到达北山天城“菊清商行”,裴某甲、罗某甲、吴某甲、曾某某、罗某乙、许某某(均另案处理)、赖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9人已在此等候。到达现场后,由陈某甲带头质问对方,得知系裴某甲辱骂邓某甲时,便与邓某甲联系,得到打裴某甲两巴掌的指示后,走向裴某甲欲打其耳光,后双方发生互殴,其中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黄某乙均参与斗殴,后因路人劝阻,双方停止打斗。陈某乙与罗某甲约定在无人、无监控之处再打第二场。黄某乙先行离开。

2020年4月11日15时许,陈某甲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陈某乙纠集谢某某(同案人)进行第二场斗殴,李某某负责驾驶陈某甲的闽G8****小型轿车接人。期间,陈某乙联系罗某甲,并添加赖某某的QQ,双方通过QQ进行言语挑衅、继续约架,收到赖某某发来的定位后,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甲、李某某、谢某某等9人前往北山天城烂尾楼赴约。途中,黄某甲捡了两根木棍、谢某某捡了一根木棍持于手中,到达烂尾楼二楼与对方进行对峙,因裴某甲一方无人上前应架,黄某甲便手持木棍带头冲向对方,陈某甲拿过谢某某手中的木棍扔向对方,裴某甲一方见状四处逃散,罗某甲因摔倒,被陈某甲、黄某甲、李某某、谢某某等人围殴,其中黄某甲持木棍殴打,后罗某甲报警。事后,邓某甲先后转账200元给黄某乙用于赔偿衣物受损,转账700元给陈某甲用于伤情治疗、请客吃饭。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陈某甲、吴某甲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被告人邓某甲于2020年4月1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0号鹏博商务宾馆8301号房被被昆明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乙、黄某甲于2020年4月1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自动到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其五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表、现场照片、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林某某QQ空间截图、微信账单截图、病历复印件、CT检查报告单、伤情照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黄某乙、裴某甲、罗某甲、吴某甲、曾某某、许某某、罗某乙、王某某、江某某、林某某、严某甲、赖某某、马某某、邓某甲、裴某乙、黄某乙、陈某某、严某乙、邱某某、罗某丙、邓某乙、吴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北山打斗现场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甲、李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其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五人刑事责任。邓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甲、李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其五人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其中,邓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三人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黄某甲、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二人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晓琳

检察官助理:邱美宁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473676****;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幢**号,联系电话:1760608****;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15937****;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476030****;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室,联系电话:1767990****。

2.本案侦查卷宗七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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