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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颜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聚众斗殴罪)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小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家住茶陵县**镇**村**号。2010年12月24日因本次聚众斗殴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25日,茶陵县公安局撤销该行政处罚转刑事立案,并于2020年1月1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甲,绰号“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家住茶陵县**镇**村巷**号。2010年12月24日,因本次聚众斗殴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25日,茶陵县公安局撤销该行政处罚转刑事立案,并于2020年1月1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尺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家住茶陵县**镇**村**号。2010年12月24日因本次聚众斗殴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5日,茶陵县公安局撤销该行政处罚转刑事立案,并于2020年1月1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绰号“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栋**室。2010年12月24日,因本次聚众斗殴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2月25日,茶陵县公安局撤销该行政处罚转刑事立案,并于2020年1月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颜某甲、胡某甲、胡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23日晚,被告人胡某乙与陈某丁(未到**镇墟上吃夜宵时,从夜宵店的老板处听到颜某乙(未到案)在外吹嘘其将胡某乙打的不敢还手,胡某乙认为颜某乙言行有损自己的名声,于是打电话给颜某乙,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相约当晚在**镇墟上联通公司见面。随后颜某乙召集了被告人邓某甲、颜某甲、刘小甲(未到案)等人一同前往,被告人胡某乙与陈某丁骑着摩托车来到联通公司见面颜某乙,双方见面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了一起,被告人邓某甲、颜某甲与刘小甲等人上前帮忙。因人数不占优,胡某乙与陈某丁逃离了现场,两人不服气,当晚胡某乙又与陈某丁手持砍刀在守候在颜某乙回家的路上,在颜某乙经过时持刀追砍颜某乙,但被躲过并逃走。

2010年9月24日,颜某乙电话告知颜某甲、邓某甲其被胡某乙、陈某丁追逐的情况,并让颜某甲、邓某甲留意胡某乙、陈某丁等人。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乘坐彭某某的汽车来到**墟上,邓某甲、颜某甲在墟上看到彭某某汽车后便朝车内观望,欲察看胡某乙、陈某丁是否在车内时,遭到车内彭某某呵斥、辱骂,双方争吵了几句后,彭某某驾车到墟上联通公司缴纳话费,从联通公司出来后,颜某甲、邓某甲等人将彭某某围住,颜某甲质问彭某某:“你刚才是什么意思?”彭某某说到:“我随你们什么意思”,随即邓某甲、颜某甲便对彭某某进行殴打,胡某甲见状后上前帮忙,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在被旁人劝开后,彭某某不服气,于是打电话叫人,同时要胡某甲电话叫人,胡某甲随即打电话给陈某丁告知其在墟上被打,要其带家伙(刀)过来帮忙。邓某甲、颜某甲在准备离开时,彭某某朝邓某甲喊到:“你们有本事就不要走”,邓某甲答到“我们不是走,我们就在墟上”。邓某甲等人离开现场后随即电话告知刘小甲所发生情况并前往刘小甲家。在刘小甲家中,邓某甲、颜某甲、刘小甲认为彭某某的人会带家伙(刀)过来,于是自己也要准备工具,此时颜某乙也来到了刘小甲家,于是颜某甲、邓某甲各自拿了一根铁棍,颜某乙拿了一根木棍,刘小甲拿了一把菜刀一同前往墟上找彭某某。与此同时,陈某丁在接到胡某甲的电话后,拿出所藏得2把砍刀放在摩托车上,又打电话给胡某乙告知其胡某甲等人在墟上被鬼子(颜某乙)的人打了,要其一起去帮忙,随后陈某丁骑摩托车在田土村接到胡某乙一同前往。被告人邓某甲、颜某甲、刘小甲、颜某乙等人在墟上看见被告人胡某甲与彭某某仍在联通公司门口等候,于是冲了上去,刘小甲持刀向彭某某砍去,被彭某某用手挡住,两人相互扭打在一起争抢刀,于是同时邓某甲、颜某甲也持铁棍上前帮忙殴打,双方厮打在一起,胡某甲看见彭某某被打,也上前帮忙,双方厮打在一起,后被旁人劝开。此时胡某乙、陈某丁两人骑着摩托车到了现场后,各持一把砍刀冲过来,颜某甲、邓某甲等人见状后便往(原)潞水派出所的方向逃跑,被告胡某甲与彭某某看到陈某丁等人来帮忙后,也开始上前追逐邓某甲等人,一直追到了(原)潞水派出所门口但未追上,在返回时陈某丁持刀将刘小甲停靠在路边轿车玻璃砸坏。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颜某甲、胡某乙、胡某甲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分别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铁棍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待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罗某某、邓某乙、谭某某、彭某某、颜某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甲、颜某甲、胡某甲、胡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颜某甲、胡某甲、胡某乙无视社会公共秩序,双方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斗,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邓某甲、颜某甲、胡某甲、胡某乙在刑事立案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邓某甲、颜某甲、胡某甲、胡某乙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颜某甲、胡某甲、胡某乙现羁押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24份;

4.换押证4份;

5.量刑意见书4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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