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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马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平果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6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平果市**镇**村**屯**号,现住平果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起,被告人邓某甲、马某某在位于平果市**镇**村**屯**号家中聚众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及麻将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6000元钱。2020年8月16日23时许,民警在赌场里将被告人邓某甲、马某某及邓某乙、赵某某等9名赌博人员抓获,当场在马某某、赵某某等人身上查获赌资4048元,在赌桌上查获赌资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的赌资及扑克牌、麻将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甲、马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甲、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丽荣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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