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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211965********,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原吉州区**人大代表,吉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吉州区**乡**坊村委**村**号。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7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8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青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被青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年11月28日由吉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9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17年1月24日对邓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9年11月11日,本院收到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邓某甲、李某某、肖某某串通投标案一案的复查通知》,启动对本案的复查。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并报市院批复,撤销吉检公诉刑不诉[2017]3号不起诉书对邓某甲的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再次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井冈山大学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上发布井冈山大学医学院2#教学楼、病理解剖楼及1#、2#实验楼工程(以下简称医学院工程)施工的招标公告。该工程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方式。江西省**投资有限公司的邹某某获悉后,找到吉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邓某乙商量。双方谈妥,如**中标,则由**和邹某某共建该工程。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的弟弟)得知信息后,自己联系以及通过应某某等中间人联系了南昌市**建筑工程公司、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这五家公司),并借这五家公司的资质参与医学院工程的投标。期间,邓某甲又与邹某某联系,由邹某某提供150万元投标保证金给这五家公司(每家公司30万元)参与竞标。这五家公司将投标保证金打给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后,这五家公司按照邓某甲提供的投标报价制作了投标标书。2012年10月16日,这五家公司携带标书参加了医学院工程的竞标活动,结果**以低于其它五家公司的报价中标。中标价为32091450.63元。

2015年6月,被告人邓某甲得知井冈山大学图书馆工程公开招标,为确保承接该工程,邓某甲自己或通过李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串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参与投标。邓某甲与这22家公司约定,不论哪家公司中标,都由邓某甲承建;邓某甲按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各公司投标费或饼钱。当月14日晚,邓某甲将自己拟定的投标报价通过短信发给李某某、肖某某,再由李某某、肖某某转给各公司。各公司根据邓某甲给的投标报价制作了标书。6月15日,井冈山大学图书馆工程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标。结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123311599.99元投标报价中标。后邓某甲通过李某某、肖某某给各公司支付了约定的中标费及饼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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