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71********,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车司机,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幢**室。1996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7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 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闽******号重型货车沿三明市梅列区新市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锦绣家园工地门口,右转弯进入锦绣家园工地时与沿新市北路由北往南行驶的邓某乙驾驶的美团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附载被害人吴某某,2012年6月5日出生)相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被告人邓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人体多处复合性损伤、创伤失血性休克,最终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邓某甲于2020年9月30日由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杨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笔录: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饶炉英
检察官助理:高明俊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建省永安市**小区**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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