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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91********,汉族,大学本科,行政办公人员,住安徽省五河县******号。被告人邓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30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报请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6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号牌为皖L****号“**”牌小型轿车,沿安徽省五河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五河县**镇**小区路段处,右转弯驶向**小区经过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时,与沿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戴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戴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邓某甲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傅某某、邓某乙的证言;

2.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淑萍

检察官助理:左陈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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