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饶平县**镇******,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2021年1月7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醉酒后驾驶粤BZ65T2号小轿车沿221省道从饶平县上饶镇下善村往上善村方向行驶至上饶镇二善村路段,撞到被害人杨某乙,造成被害人杨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后,被告人邓某甲留在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邓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杨某乙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符合因暴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经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邓某甲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2.7mg/100ml。

经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杨某乙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天乐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