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车牌为闽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沙阳村内道路行驶,进入延永路靠路口中心点的左侧转弯时,未注意避让正在**店门口处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乙,与之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受伤。经被告人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邓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尸检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甲在村道上行驶时未让行正在横穿道路的行人,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邓某甲先期支付给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2万元以处理后事,后又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赔偿金给被害人亲属外,另支付5万元作为精神抚恤金,已经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邓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实有人口详细信息表、嫌疑人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邓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尸检、车检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知棋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515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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