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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曾用名邓某乙,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90********,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那坡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21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4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桂L****5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那坡县城厢镇那赖村方向往高速出入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速延长线科冬家园小区附近路段,碰撞到对向行走的那坡县城厢镇隆平村那龙屯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邓某甲驾车逃逸。2020年2月19日18许,那坡县公安局民警在那坡县百都乡塘昔村岩卜内屯将邓某甲抓获。经那坡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邓某甲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邓某丙、黄某某、韦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明学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公安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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