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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9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6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嫌疑,于2020年09月0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2******。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邓某甲与梁某某生育了儿子邓某乙,因邓某甲与梁某某未结婚,无法给邓某乙办理入户。2011年,因涉及邓某乙入学,邓某甲找到制作假证的人,以3000元的价格为其小孩邓某乙伪造一本假户口本。之后邓某甲使用该假户口本为邓某乙成功办理了在东莞的入学。2020年,因新冠疫情,邓某乙因其虚假身份信息无法在所在学校办理健康证明,为此,2020年5月,被告人邓某甲去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行政服务大厅,为邓某乙申请办理入户,并提供了假户口本等相关资料。南湾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发函到邓某甲提供的户口本邓某乙的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公安局查询,发现邓某甲提供的是假户口本和虚假信息,遂报警。2020年9月1日,邓某甲被抓获,邓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假户口本一本;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户口协查函、户口协查回函、取保候审相关材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1112

附: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2******。

2.随案移送案卷案卷三册、假户口本一本。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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