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26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223199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排村委**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邓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楼盘资源”的广告,楼盘销售人员蓝某丙(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邓某甲,二人通过微信沟通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一事。2020年5月6日,蓝某丙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邓某甲指定的账户名为邓某乙的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4200元,随后被告人邓某甲通过微信向蓝某丙发送了涉及佛山禅城区、顺德区八十余个住宅小区的住户共计70557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内容)的电子数据。
2020年7月17日,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路抓获被告人邓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4.蓝某丙、邓某乙的供述;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70557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丽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被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1张,散件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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