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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12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粤KD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邓某乙由化州市北京桥往广伦山红绿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325线化州市广伦山红绿灯路段时,碰撞上前方同方向由吴某某驾驶的粤KEA****号小型轿车,造成邓某甲受伤及小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邓某甲抽取血液检验,邓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0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资料;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海容

     2020年7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贰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附量刑建议书贰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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