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甲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湘******二轮摩托车途经冷水江市**线**镇居委会**组地段时,因观察不周,遇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未降低车速安全行驶,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致使二轮摩托车撞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乙等人,造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邓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3.05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邓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李某乙不负事故的责任。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邓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邓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李某甲达成调解协议,由邓某甲赔偿刘某某医疗费1万元,赔偿李某甲相关费用500元,其二人均谅解邓某甲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到案经过、120接报单、呼吸式酒精结果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领据、刑事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邓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邓某甲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华
检察官助理:彭词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09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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