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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号(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号)。被告人邓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邓某甲酒后驾驶苏D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南二环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该道路南二环大桥卡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测试值为120毫克/100毫升,遂将其带至丹阳市中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晓莉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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