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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24 日18 时54 分许,被告人邓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牌两轮摩托车沿仙桃市城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酒店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与同向由张某某驾驶的搭载黄某某的“**”牌两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张某某受伤。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当事人邓某甲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当事人黄某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邓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33.4毫克/100 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医疗等费用4500元,赔偿张某某两轮电动车一辆,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别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6.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少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0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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