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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6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宜章县**家**村支部书记,中共党员,郴州市**人大代表,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住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时57分,被告人邓某甲酒后驾驶湘******号牌新大州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宜章县**镇**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北路**村**石油加油站路段,因邓某甲驾车占道行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湘******号轻型多用途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邓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定量为241.85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邓某甲主动前往宜章县交警队一中队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勘验图、照片:宜章县公安局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拍摄的现场图;

3.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邓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三个月拘役,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永志

检察官助理:邓碧雯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75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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