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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巷**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与赵某某等人在漳平市凯源“阿勇”排挡吃饭、饮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闽F*****摩托车从该处出发,途经漳平市公安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带邓某甲到漳平市总医院抽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某甲的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5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拘役一个月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记超     

检察官助理:李晓都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巷**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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