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79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
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邓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邓某甲饮酒后驾驶湘AY****小型汽车,沿县道104线由横市往黄材方向行驶,途经县道104线与黄龙公路路口时,被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27 mg/100ml。侦查员随即将被告人邓某甲带至宁乡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湖南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邓某甲送检血样中酒精浓度结果为163.3mg/100ml。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邓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呼出气体检测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龙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被告人酒精呼气检测视频及血样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经审查,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邓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且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