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8********,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鸣区**镇**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桂A****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事故中队路段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邓某甲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3mg/100ml。
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认了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驶证复印件、车管所证明、血样提取笔录等书证;
2. 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 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
4. 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武山
检察官助理:韦雅怡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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