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松滋市**镇**村**组汪某某家中吃午饭时饮用白酒约二两,后邓某甲无证驾驶无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回家,当其行驶至**村**组路段一交叉路口时,与邓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鄂D****1小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邓某乙报警。松滋市公安局万家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邓某甲有饮酒嫌疑,当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民警将邓某甲带至万家乡卫生院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20年2月18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8mg/100ml。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1087202000005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甲、邓某乙负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松滋市**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乙、李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光盘、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光盘、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乡**村**组**号家中,电话1592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