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2时12分,被告人邓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号小型轿车在枫生高速公路1公里6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邓某甲的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155mg/100ml,随后被民警带至南昌市第四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邓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2.61mg/100ml。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邓某甲经办案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珮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邓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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