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95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邓某甲向邓某乙租赁了邓某乙贷款购买的粤RV****号牌小汽车。同年10月23日,邓某甲采用伪造邓某乙身份证、征信报告等方式,冒充邓某乙,将上述小汽车质押给被害人翁某某,向翁某某借款,骗取了人民币60000元。后邓某甲失联,邓某乙在找不到邓某甲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定位找回上述小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蔡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景芳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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