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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失火案)_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黄冈市黄梅县**镇界**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黄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甲于2019年09月27日上午11时许,在**镇**村**山上祭拜其母,在焚烧纸钱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注意防范,燃烧的黄表纸被风吹到附近的干茅草上,导致引发森林火灾。经黄梅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72亩(4.8公顷),其中有林地41亩(2.73公顷),未成林造林地1.8亩,疏林地29.2亩(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合计2.07公顷)。邓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给予了损失方(**村委会)一定的经济补偿,与损失方达成调解协议,承诺植树造林补救,取得了损失方村民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

1、**村报案材料、森林火灾调查情况报告、被告人邓某甲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3、邓某乙、夏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邓某丙六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

1、森林公安部门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邓某甲与**村村委会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承诺保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在祭祖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过失引发山火,致有林地过火面积2.73公顷,其他林地面积2.07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与失火损失方达成赔偿协议,向损失方作出承诺保证补救,取得了损失方村民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期执行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波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11号《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鄂梅检二部量建〔2020〕9号《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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