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梅州市梅江区**小区**栋**房。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公司印章、盗用身份证件
2017年3月起,被告人邓某甲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福建**人郑某甲和邹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商定由邓某甲向郑某甲和邹某某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照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含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公司开户许可证照片、银行卡照片、U盾等资料,由郑某甲、邹某某等人开通支付宝账号后供博彩公司走账,然后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润给邓某甲。随后,邓某甲以自己要开网店,需要较多的银行卡为由,向亲属邓某乙、郑某乙、李某某、邓某丁、曾某某及朋友邓某丁、肖某某、巫某甲、巫某乙等人借得多张银行卡和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接着,邓某甲在邓某丁、廖某甲、巫某乙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们的名义注册了大量的工商营业执照。之后,邓某甲将以邓某乙、李某某、邓某丁等人的名义注册的公司的配套资料通过QQ邮箱发送给邹某某,从中牟利。至2019年12月18日,邓某甲共获利202064元。期间,邓某甲使用印章机私自制作了多枚公司印章。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邓某甲在其位于梅州市梅县区**城**路**号别墅梅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被抓获,现场扣押大量的银行卡、银行卡套件(含U盾、密码器)、大量的营业执照、印章机、印模、手机等物品。
经核查,被告人邓某甲非法持有李某某、邓某丁、邓某乙、曾某某、邓某丁、廖某甲、巫某甲、巫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银行卡共计81张,其中陈某某、廖某乙、付某某、巫某甲、巫某丙、罗某某的银行卡套件中附有包含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字条。
经清点,被告人邓某甲持有巫某丙、廖某乙、罗某某、廖某甲、邓某丁、巫某乙、钟某某等55人的营业执照共计110份。
经清点,被告人邓某甲私自制作了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茶庄、梅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印模9枚。
经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被告人邓某甲扣押的手机进行恢复,发现用户登录了微信账号mz**fu(昵称顺**技),与邹某某的微信互发了信息,聊天内容涉及流水、营业执照、网银等内容。
经侦查机关远程勘验,被告人邓某甲使用QQ邮箱(15372****@qq.com)向邹总(849****@qq.com)、238308****@qq.com等账号发送了多份包含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营业执照等在内的资料。
二、危险驾驶
2019年10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粤MT****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梅州市梅江区**路**号门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王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又与被害人刘某丙停放在路边的粤MR****号牌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邓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丙无责任。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邓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1mg/ 1OO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开户资料、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银行卡、营业执照、印模等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共81张,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20206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去注册营业执照,共计55人110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伪造多枚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用身份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珠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十一册、量刑建议书壹份及其他证据(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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