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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妨害公务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在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工作,暂住盐田区****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甲为朋友在大梅沙海景酒店KTV过生日喝酒,其朋友邓某乙、邓某丙负责开车接送,在海景酒店门口停车场因停车问题与该酒店保安员祁某某、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多人参与推打,导致双方人员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深圳市盐田区梅沙派出所的执勤民警梁某某、王某某、辅警高某某、巡防队员吴某某根据深圳市公安局110指令,前往现场处置,被告人邓某甲在现场酒后阻碍民警执法,不听从民警的劝告,对民警谩骂并推搡,声称要弄死民警,民警梁某某脸部被邓某甲拳头打中,辅警高某某、巡防队员吴某某见状上前欲控制邓某甲,邓某甲转身将高某某拦腰抱起摔在地上,致高某某右膝盖擦伤,后邓某甲被制服并被带回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取保材料,处警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同意谅解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祁某某、邓某丁、邓某乙、邓某丙、刘某某、邱某甲的证言;4.鉴定意见以及通知书:盐公(司)鉴(法活)字[2019]10011号深圳市盐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照片;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以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研判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认悔罪态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悔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拘役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秀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保证人邱某乙联系电话:137********);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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