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566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77********,汉族,文盲,无业,住宜兴市**街道**小区**号**单元**室(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邓某甲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8日晚上,被告人邓某甲在宜兴市**街道**号**室容留田某某(女,28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卖淫1次;容留王某某(女,30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分别向庄某某、张某某各卖淫1次。
2.2020年8月28日晚上,被告人邓某甲通过电话联系后介绍王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到本市**宾馆**房间向任某某卖淫1次;介绍邓某乙(女,29岁)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至**宾馆**房间向郭某某卖淫1次。同日晚上至次日凌晨,先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介绍周某某(女,34岁)、邓某乙至本市**酒店407房间向张某某各卖淫1次。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邓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邓某甲处扣押到账本、手机、银行卡、人民币5460元等款物。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邓某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田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证人王某某、田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容留、介绍卖淫多人多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在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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