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8月17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邓某甲容留李某某、邓某乙、杨某某三人在其巴东县**镇**村**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邓某甲、周某某夫妻二人参与吸食冰毒,冰毒及吸毒工具由李某某提供。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邓某甲容留万某某在其**镇**村**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邓某甲、周某某夫妻二人参与吸食冰毒,冰毒及吸毒工具由李某某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邓某乙、薛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甲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应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丹凤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巴东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7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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