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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县人,住长沙县**镇**路**号。曾因吸毒,于2017年8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天。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其位于长沙县**街道**庙**街**附**楼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盛某某、邓某乙、鄢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邓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证人盛某某、邓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辉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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